偷牛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偷牛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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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案议法

文章由观案议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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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湖南某个农村,发生了一起黄牛踢人致死案。受害者家属闹到黄牛的饲养者刘大爷面前,扬言一定要让他付出代价,并向其索赔34万元。

刘大爷也毫不客气,大骂道:他踢死也是活该!双方互不退让,最终闹上了法庭。一时之间,村民们对这件事情议论纷纷。那么,这背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无恶不作的青年,心生歹念翻院墙

死者是刘大爷同村的小伙子李某,同时,作案的还有一个也被黄牛踢了一脚,但捡回一条命的陈某。

两人都是村里人人唾弃的混世魔王,经常狼狈为奸,在村子里偷鸡摸狗。之前曾有被偷窃的村民和他们理论过,到头来反而还被他们报复了一通。

李某和陈某的父母都出门在外打工,从小就扶养在年迈的爷爷奶奶身边。由于缺乏管教,再加上他们为人蛮横好斗,村民们对他们也是能避就避,平时尽量不招惹。

那天,辍学在家的两人像平常一样无所事事地在村子里闲逛。他们游手好闲地这家看看、那家瞅瞅。就这样,刘大爷家的老黄牛吸引了他们的注意。

李某路过刘大爷家听见牛的哞哞声,忙扒拉着还在向前走的陈某。两人一起爬到了刘大爷的围墙上,一下子就看到院子里被拴住的老黄牛。

更让两人惊喜的是,老黄牛几天没见,居然生下了一头小黄牛。小黄牛因为刚刚出生不久,站得还不太稳,依偎着老黄牛。

陈某看着小黄牛颤颤巍巍的模样,咽了咽口水,说:李哥,我听人说这小黄牛肉嫩得很嘞,尤其是它这种刚出生的崽。

李某朝陈某投去一眼,调侃道:瞧你这点出息!要我看,咱俩把这两头牛转手一买,这不到手几千块,还不够咱俩吃香的喝辣的?

就这样,两人趴着看了一会儿,他们早就知道刘大爷这几天不在家里。知道是知道,但毕竟是家里的牛丢了,这可不是什么小物件,陈某有些不敢动手。

陈某接着又问李某:万一那个刘老头回家发现牛没了怎么办?李某恨铁不成钢地拍了一下陈某的脑袋,道:笨!到时候就说是牛自己跑了,这不就成。这牛又不是拿铁链子拴着。

两人互相对视一眼,随后就心照不宣地双双翻墙进去了。两人也是熟门熟路地分工合作,陈某负责守在门边望风,李某负责偷牛。

二、偷牛不成性命送,惊动村民急送医

老黄牛是很通人性的,一看见两个不速之客闯入家中,它下意识地把小黄牛护在身后,鼻孔里喘着大粗气,两只大眼睛死死地盯着李某和陈某。

李某被看得有些发怵,有一瞬间想放弃偷牛,但转念一想:自己只是个人,还能被这畜生欺负了不成?今天非把它们拿下不可!

李某小心翼翼地向它们靠近,一步又一步,老黄牛的情绪也肉眼可见地暴躁了起来,先是哞叫了几声,蹄子也不停地在地面摩擦,它以为侵略者能看懂它最后的警告。

没想到,李某不知被什么激发起来的胜负欲,非但没有后退,反而还在一点点向前。李某也不傻,他没有从老牛的正面走,他先绕到后面,解开了牛的绳子,想着待会儿直接扯着牛鼻子走。

此时缩在一旁的小黄牛也感受到了李某的靠近,它不安地走到这。李某脑袋一转,这么一对比,还是先抓走小黄牛比较省时省力。他二话没说,就冲向了小黄牛,想把它拖走。

本就害怕的小黄牛这么一吓,奋力挣扎,对着老黄牛止不住地哞叫。老黄牛护子心切,猛地就冲向了李某。

李某一时不备就被掀翻在地,还没来得及爬起来,怒火中烧的老黄牛直接一脚踢向了他的肚子。

李某顿时觉得肝肠寸断,在地上不断翻滚着,嘴里是痛苦地哀嚎。这一动静惊动了在门口放哨的陈某,他赶忙冲到庭院查看。

一进院子,就看到了已经倒地不起的陈某,和还想再踩一脚的老黄牛。陈某一个箭步冲了上去,拉着老黄牛的栓绳,阻止了老黄牛的进一步行动。

没想到老黄牛脾气虽好,但是一旦被惹恼了,后果很严重。老黄牛看着牵着绳子的陈某,也不再去管地上的李某,把矛头又对准了陈某。

陈某大惊失色,虽然敏捷地躲开了一点,但还是不幸被老黄牛踢到,顿时口吐鲜血。陈某不敢多作停留,他急忙跑了出去,大声呼救。

不久,四周的邻居听到呼救都赶了过来,一看是刘大爷家的老黄牛踢人了,纷纷栓绳的栓绳,安抚的安抚,立即拨打了120,把陈某和已经昏迷的李某送到医院救治。

三、家属纷纷闹上门,众说纷纭谁有理?

经过医院的抢救,李某最终还是因为脾脏严重破裂而去世。陈某的伤倒还不算严重,一下子,老黄牛踢死了人成了村民口口相传的话题。

刘大爷的邻居们眼看事态闹到这种地步,连忙联系了远在城里治病的刘大爷,叫他赶紧回村子里一趟,出大事了!

刘大爷病也治得差不多了,正准备回村就接到邻居电话说自己家的老黄牛踢死了人。刘大爷再也坐不住了,一刻不停地往家赶。

刘大爷还没在家里坐热屁股,李某的父母就找上了门。他们在外地打工,一听说儿子出事了就赶紧往家里赶。

没想到赶回来的时候,儿子已经成了一具不能再跑再跳再说话的尸体。父母痛心疾首,时刻守在刘大爷家门前,就等着刘大爷回来算账。

刘大爷在来的路上早就把事情的一切经过了解清楚了,他不慌不忙地说道:你们来我家闹什么?

李某的父母像是听到什么好笑的事情,骂道:你个死老头子,你说我们来你家干什么,我们的儿子都被你给害死了!

虽然刘大爷也不希望一个年轻的生命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刘大爷想背锅,他冷哼道:

你儿子的死难道不是他自己咎由自取吗?我的老黄牛怎么惹到他了,它平时多听话啊,他要是不来偷,我的牛会踢到他?

夫妻俩眼瞅着就想上来抓刘大爷,还好及时被村民们拦住了,他们嘴里仍骂骂咧咧道:我们不管,反正是你的牛踢死了我的儿子,你给我们赔钱!34万,一分都不能少!

刘大爷一听这数字,骂道:别给脸不要脸,你们不怪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让他养成偷鸡摸狗的恶习。反而就想着来敲诈我,我告诉你们,没门!世上也没有这个道理!

双方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个不停,村民们劝架的劝架,看热闹的看热闹。纷纷在背后也议论了起来。

有人觉得李某偷牛反被牛踢死,完全是自食恶果,他就是该!这和刘大爷也没关系啊,人家把牛好好拴在院子里,他自己偏去招惹的。

还有人觉得,虽然偷牛是李某有错在先,但这毕竟是一条人命,人李某才20出头,年纪轻轻就走了。父母该多难过啊!刘大爷作为黄牛的主人,应该赔偿李某父母。

大家七嘴八舌,谁也没有个定论。就这样,李某父母一纸诉状,把刘大爷告上了法庭。刘大爷也是不在怕的,自己可没被他们唬住。双方就这样吵到了法院……

四、法院公正来评理,最后结果快人心

最后,警方也介入协助调查。经过在村子里村民的询问走访,可以知道:刘大爷一直是个朴实的农民,家中几亩薄田。

因为儿女都在城里打拼很少回村,再加上自己的老伴也去世得早。所以,刘大爷就在几年前买回来了一头黄牛。

老黄牛很通人性,脾气很好,平时不仅帮刘大爷耕地和搬运东西,还能陪在刘大爷身边解解闷。刘大爷也很爱惜这头牛,喂养、打针可都是毫不含糊,两人颇有种相依为命的感觉。

那几天,因刘大爷身体不舒服被儿女接到城里检查,老黄牛才被关在院子里。刘大爷担心家里的老黄牛,特地找了根长绳子把它拴着,让它更好活动。

还给它准备好了食物和水,甚至拜托了邻居晚上做完事回来,去他家看望老黄牛的情况。

当然,警方也对陈某和李某有了个具体了解,他们俩在村中已经是鸡憎狗嫌的角色了,平时的小偷小摸就不少,更是有村民目睹两人在刘大爷家门口鬼鬼祟祟的模样。

情况了解得差不多,这件事情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刘大爷反正是有理有据,他不怕李某父母的威胁。

不过,李某的父母在外打工,按时寄钱回家,好不容易才养大的儿子,就这样没了,放在谁身上也受不了。

纵使儿子哪哪都不好,但在父母眼里仍是千好万好。法院虽要讲法,但也要顾及到人的情理。最终,经过不懈地调解,刘大爷同意赔偿李某父母一万元的补偿金,就当给他们些精神慰藉。

至于李某父母要求的34万赔偿,法院也驳回了他们的请求。那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拿到的,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明显是自己儿子偷牛有错在先,才惹得牛发怒,惨遭横祸。

当然,法院也没有遗漏掉偷牛的同伙陈某,即使侥幸捡回条命,他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相应的处罚也是躲不掉的。

【以案释法】

1、李某父母要求刘大爷赔偿的诉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知道,这头踢人的老黄牛确实是刘大爷所饲养的。老黄牛踢人致死,按理说是饲养者刘大爷确实需要承担责任。但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老黄牛之所以踢人,是李某和陈某两人的惹怒行为引起的。

这里李某和陈某虽然作为被侵权人,但是他们是起了歹念想偷牛,产生重大过失,才招致一死一伤的下场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刘大爷可以不用承担老黄牛伤人的责任,故也无须向李某父母支付任何补偿。

2、李某和陈某偷牛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和陈某趁刘大爷不在家,非法闯入他人家里,试图强占老黄牛和小黄牛。

老黄牛和小黄牛都是属于刘大爷的私有财产,两人的偷牛行为虽然没有成功且惨败,但两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因李某已经去世,故无法追究其违法责任。而陈某虽然受伤,但还是刑事责任人,所以法院将依据案件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惩罚。

结语:

李某和陈某从最开始的小偷小摸到入室偷牛,深刻印证了少时偷针、长大偷银的老话,勿以恶小而为之也是这个道理。

与其给孩子钱,不如多给孩子一点关爱和引导,让孩子的精神世界更加健康、富足。当然,我们在面对他人对自己权益的侵犯时,也要像刘大爷一样,不要慌,积极维护自己。

我们要相信,法律会给我们最公正的解释,它既是惩治恶的准则,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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