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事指南
韶关住房保障2023-07-28 18:44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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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1.《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
2.《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韶市建字〔2023〕10号)
二、受理单位
浈江区、武江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地点
浈江区、武江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
四、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韶关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未转移过自有产权房(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析产满1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的除外)。
3.提出申请时未正在租住保障房,未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棚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等韶关市辖区范围内市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纳入社会救助予以应保尽保的除外),且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4.申请家庭(个人)不在依法不予受理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范围。不予受理范围包括:
在市区范围内持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因保障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被清退未满五年。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被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十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自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三年。
申请对象家庭(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被清退未满五年。
属于在保家庭(个人),正在租住保障房或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
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需持有浈武两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三)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韶关市区户籍。
2.持有浈武两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韶关市区户籍。
2.持有浈武两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
(五)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韶关市区户籍。
2.持有浈武两区民政部门核发核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韶关市区户籍。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韶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七)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申请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韶关市区消防救援部门、环卫及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工作满1年时间,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2.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韶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
3.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宿舍等。
五、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市区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二)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城镇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
3.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可符合享受残疾租金减免优惠的,须提供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4.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离休干部、五老人员可符合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涉及单亲母亲家庭优先保障和离婚析产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个人)提交租赁房屋合同(或《房屋租赁证》,或工作单位认可租赁事实的证明)。
7.转业复转军人、县以上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市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等可给予优先保障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入户调查和资格初审、公示。
3.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进行复审。
4.辖区民政部门对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并公示。
6.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登记。
7.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优先程度,按批次采取抽签或摇珠方式进行配给,签订合同/协议,办理入住登记。
七、审批时限
常态化受理,批准取得保障房保障资格办结时限为90个工作日。同时,实施轮候制度,按轮候顺序号,视房源情况逐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