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一百元报警可以吗(盗窃数额立案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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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济来源,贪图玩乐,法律意识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入室盗窃财物,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否有盗窃数额要求?未成年人犯罪都能附条件不起诉吗?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是不是就没事了?来,一起走进本期以案释法课堂!

案情回顾

3月22日,小刚(化名,作案时17周岁)发现张某家中无人,遂翻围墙进入张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了张某家中抽屉里的150元人民币。小刚将盗窃得来的钱,部分用于购买鸡、啤酒、零食等,剩余55元人民币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

3月24日,受害人张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3月30日,犯罪嫌疑人小刚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办案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别程序规定办理,仔细审查了案卷,核实了案件证据,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通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其案发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小刚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检察官答疑

什么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否有盗窃数额要求?

答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入户盗窃不是数额犯,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窃的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答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考验期并附加一定条件的不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是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未成年人犯罪都能附条件不起诉吗?

答 :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

(二)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犯罪行为严重或者犯罪情节恶劣的不能适用);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和帮教,并且具有自首或者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等情形之一的。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 :当然不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将设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未成年人履行义务、接受帮教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成年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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