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政策原文:对我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新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下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同期满后,意向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择优引进到相关事业单位。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淄博市内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新签订合同,符合标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标准条件
(一)须符合《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人才、B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具有国内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二)与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新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市工作,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医保、社保等保险,并提出要求落为事业编制。
(三)合同期满后引进到事业单位办理编制备案手续时,年龄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应至少留有1年手续办理期。
三、引进原则
(一)专业对口原则。
(二)服从调剂原则。
(三)择优引进原则。
四、不得引进情形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职务的人员。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三)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须回避情形的人员。
(四)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五、操作流程
(一)申请
1.高层次人才根据个人意愿,向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主动提出申请,并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提出意向单位(范围为全市各级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
2.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向市委编办提报事业编制使用申请,并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人才、B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具有国内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的认定材料。
(二)审核
1.市委编办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委编办参照意向单位确定拟引进单位。若拟引进单位审核不适合引进的,市委编办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高层次人才确定新的拟引进单位或不予引进。
2.市委编办向拟引进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党委编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高层次人才分别下达《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引进
1.高层次人才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继续与淄博企业签订或续签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年限可累计(不可断开);也可选择到拟引进单位工作,于合同期满两个月内持《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对接拟引进单位的主管部门。
2.拟引进单位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高层次人才的档案审核和考察等工作。在考察中,发现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品行不优,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考察材料中有劣迹行为的,拟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可按照择优引进原则决定不予引进。
3.审核考察通过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备案手续。
(四)编制备案
引进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双落户专项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高层次人才引进备案手续及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人才、B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具有国内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的认定材料到引进单位同级党委编办办理编制备案手续。
六、口径解释
1.新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日期应当在《关于加强新时代淄博人才工作若干措施》(淄组发〔2022〕16号)印发后,且合同期限在5年及以上。
2.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类人才、B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具有国内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3.要求落为事业编制的:由高层次人才主动提出要求,落为事业编制。
4.拟引进单位的主责主业应与高层次人才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有较强相关性。
5.高层次人才须服从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岗位的调剂。
6.在考察中,发现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品行不优,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考察材料中有劣迹行为的,拟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可按照择优引进原则决定不予引进。
咨询电话:市委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 2791867
来源:淄博机构改革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