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住建局公布了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申请指南
符合条件的朋友千万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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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申请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1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家庭
(1)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5+1区域城镇户口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年收入4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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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单身居民
(1)5+1区域城镇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年收入2.5万元及以下;
(3)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4)申请人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
房产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市)县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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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中,社保证明收入情况证明住房情况及住房保障情况证明申请人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不收取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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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分为街道办事处现场受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两种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
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网络在线申请
主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并取得保障资格后,持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领取《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租金、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8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市场租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廉租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15年度中心城区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执行2.4元/平方米/月(按使用面积计算)标准。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2.年收入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单位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
3.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4.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事业单位、社会投资等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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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成都住建、成都本地宝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