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喝醉了
人们总是用这句话 作为他做坏事的托词
她喝醉了
人们总是用这句话 解释她遭遇坏事的原因
01
6月10日,河北唐山,网曝一段监控视频,画面中男子走到白衣女子身旁,对其进行骚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一名上前帮忙的黑衣女子被重摔在地,白衣女子被男子同行人拉到店外继续殴打。现场监控显示打人者肆无忌惮、下手极为凶残,更令人愤怒的是,与施暴者同行的几位男子不但没有上前阻止,反而加入一起作恶,让整个事件更加令人发指。
(图源网络)
这件事情迅速上了热搜,引起了网友们的怒火!
谁能想到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光天化日之下这帮酒疯子在这么多人面前能这么对待一个女孩子。
我不知道这样的人是接受的什么样的教育,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能让他们如此狂妄如此肆意妄为,骚扰被拒就女生大打出手?甚至丝毫没有心理负担!
真的就是:不是所有长得像人的就都是人。
在这件事件中我看到了许多评论,有愤怒的谴责,有祈祷被打女生平安无事....然而在众多评论夹杂一些为施暴者找理由开脱的声音。
(图源网络)
人性的丑陋不仅是那帮打人的酒疯子,还有这些躲在网络背后为施暴者开脱的人。
一定不能晚上出门吗?一定不能喝酒吗?一定不能和男生有眼神接触吗?一定得等男的摸了你以后,还不能拒绝吗?
这个社会给女生定了标准,是谁定义了这种标准?
他们性骚扰,殴打他人还要为其找理由,为其开脱,这是把法律踩在脚底下!他们的行为怎么能用理由来辩护!
(图源网络)
他们找不到给打人者开脱的借口,于是就用泼被打女孩脏水的方式,来转移视线。
有人开始给受害者造谣贴标签了:坐台女,
好像只要说她不正经,那么被打就是活该。
且不说女孩穿着普通,只是日常大方简便的衣着。
就算她从事什么特别的职业,难道就能成为那几个暴徒性骚扰施暴的理由吗?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受害者不够完美这也不是去伤害她的理由。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词,受害者有罪论,也让我想起了朱甜甜。
21岁女孩朱甜甜因为早起晨跑,41岁张某对朱甜甜见色起意,还要了对方的性命。
本以为大家都应该同情朱甜甜的遭遇,结果21岁朱甜甜被残害后,居然还遭到了网暴。
多数人都觉得她不应该那么早去晨跑,一点都不安全,如果没有去晨跑,不就不会发生这样事情。
女生锻炼,有错吗?
有问题的并不是晨跑的女孩,而是心怀叵测的作恶者。
受害者遭受无妄之灾的原因从来都是不是自己,她们根本就没有错,错的是作恶者。
当事情的发生,挑受害者的错误为加害者开脱难道是维护公平正义吗?并不!这只是在充当加害者的帮凶!
请停止谴责受害者!
02
孔子言:随心所欲不逾矩。
我们的愤怒情绪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制的轨道下正常释放。
而逾越了法律的线,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作恶者的违法事实:
1、在公共场合对女性动手动脚,公然进行骚扰、侮辱,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强制猥亵,就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并且是在公共场合当众进行,属于结果加重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在公共场合多人实施围殴,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围殴行为致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还是得看女生的司法鉴定,不过相信大家也看到图片了,被打女生伤情估计不止轻伤。
相信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会受到他应有的惩罚!法律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罪人。